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卿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提袋叁仟叁佰捌拾件,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文卿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10月3日確定在案,復於101年9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提袋共3380件,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至第98條,並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㈠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㈡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㈢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規範尚無不同,僅條次移列,酌將文字修正,且沒收本質上既屬保安處分性質,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即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斷。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1年9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提袋共3380件為仿冒商標商品,有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附卷可按。是依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該等仿冒商品自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而予沒收之,且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商品,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