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代理人壬○○複代理人庚○○相對人 黃汶潔
戊○○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辛○○兼上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己○○
乙○○法定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 黃瑞容 住桃園縣中壢市過嶺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繼字第1467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劉綢妹 (除戶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之債權人,劉綢妹於民國95年11月1日死亡前,尚有新臺幣(下同)1,549,800之本息尚未清償,而相對人黃汶潔等人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緣相對人等前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業經鈞院以95年度繼字第146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被繼承人財產狀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前揭拋棄繼承卷宗查核無訛,且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憑證、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在卷可憑,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