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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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賭博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保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罪,前經本院於以九十五年度嘉簡字第一二○六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多次傳喚未報到,違反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應撤銷緩刑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本件受刑人前經判刑,宣告緩刑二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確定,惟自九十五年十一月起即無故未依規定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保護管束及緩刑付義務勞務,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催其應於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同年三月二十二日、同年四月二十六日、同年五月二十四日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均置之不理,且至其住處訪視、函請轄區警察機關協尋後均置之不理,迄今行方不明(住居所為本院管轄地),有前揭判決正本、戶籍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受刑人違反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