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一八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一一八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