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日谷國際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志揚 律師
黃志文 律師 蘇飛健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日谷國際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處理,惟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日谷國際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劉煌基法官黃紹紘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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