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506號聲請人巨達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艷慈 上聲請人巨達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釋明:票據號碼AC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究為聲請狀所載之「波特嫚國際生物科技(股)公司 王金生 」,抑或掛失止付通書書所載之「波特嫚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金生」。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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