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808號債權人 李閙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福星 、 邱媽生 、 邱詠暄 、 邱莉棻 、 邱林櫻花 、 邱子展 、 邱玫菁 、 邱筱蕎 、 羅金梅 、 邱建誠 、 邱怡文 、 邱怡萍 、 邱怡慈 、邵 邱俗美 、 莊邱網冬 、 史明鑒 、 史明弘 、 史欽照 、 史信毅 、吳史麗、 黃史錫錦 、 史冠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史景源 之除戶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
二、債務人李福星、邱媽生、邱詠暄、邱莉棻、邱林櫻花、邱子展、邱玫菁、邱筱蕎、羅金梅、邱建誠、邱怡文、邱怡萍、邱怡慈、邵邱俗美、莊邱網冬、史明鑒、史明弘、史欽照、史信毅、吳史麗、黃史錫錦、史冠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