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587號原告 黃柏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觀諸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聲明、事實及理由,無從確認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如何對應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訴之聲明,是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不明確,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事。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