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鈺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岳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岳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上方所載之每餐費用皆超過新臺幣2萬元之釋明文件。(如消費收據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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