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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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80號上訴人浩鋼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虹元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將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即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 羅明燕 新臺幣(下同)202萬6,205元,及自106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