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裕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聲請狀所附之借款附表,其上方所載之借款餘額與訴訟標的金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