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05號原告 吳新宇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被告 吳向澤
吳智華 吳智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117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市場價格乘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4)為準。審酌系爭不動產鄰近條件相近房屋每平方公尺約31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交易資料附卷可參,是系爭不動產應以每平方公尺31萬元計算其價值,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978,400元(計算式:310,000×〈74.45+13.93+66.18〉×1/4=11,978,4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4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9,117元外,尚應補繳98,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編號不動產名稱共有權利範圍1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部2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29/1003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384/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