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
羿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訴字第16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或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原告就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關於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