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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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72號聲請人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 阮丞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私立宇飛語文數學文理短期補習班為獨資或合夥經營之相關登記資料(如國稅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