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61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司法院兼法定代理許宗力人被告 石木欽
陳朱貴 劉嶽承 湯文章 程志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曹庭毓
法官鍾志雄法官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