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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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長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長槍1枝,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9年度偵字第440號、第31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長槍1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研判係口徑0.22吋制式步槍,為美國Sears,Roebuck&Company廠J.C.HigginsModel103.228型,槍號為4892,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民國109年1月7日刑鑑字第1088028204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見109年度偵字第440號卷第45至50頁),足認扣案長槍1枝係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