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0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劉燿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貳萬參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070萬元整,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立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為證。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11月2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8,723,9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不動產借款約定書.2放款往來明細.3戶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230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0000000元劉燿霆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月息1.97%001新臺幣0000000元劉燿霆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36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99421元劉燿霆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年息1.97%002新臺幣799421元劉燿霆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2.36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