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4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正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6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周小玲┌─────────────────────────────────┐│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志發企業股份有限公│86年2月17日│未載│8,800,000元│││司 陳梅妹 、陳梅妹││││││、 姜林茂 森、姜林茂││││││盛、 姜林茂樹 ││││├──┼─────────┼──────┼─────┼───────┤│002│志發企業股份有限公│86年2月17日│未載│6,000,000元│││司陳梅妹、陳梅妹││││││、 姜林茂森 、姜林茂││││││盛、姜林茂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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