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人行」等正版光碟拾捌片、電腦主機壹台(內建燒錄機貳台)、外接式DVD燒錄機貳台、一對一VCD燒錄機壹台、空白光碟片壹佰柒拾片及盜版影音光碟片陸佰壹拾陸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96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六人行」等正版光碟18片、電腦主機1台(內建燒錄機2台)、外接式DVD燒錄機2台、一對一VC
D燒錄機1台、空白光碟片170片及盜版影音光碟片616片等物,均為被告所有,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且分別核係其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至扣案之土地銀行三民銀行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號),因與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犯行無直接關聯性,是聲請人聲請併予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蔣志宗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武凱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件:(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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