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小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小字第1221號原告翡冷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弄13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目前住所設於新竹市○區○○里○鄰○○路○○○巷○弄○○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被告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30日
苗栗簡易庭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