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01號聲請人 邱秀美 代理人 楊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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