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 曾宗正 訴訟代理人 杜承翰 律師
李茂增 律師被告 曾玫芬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複代理人 周志龍 律師
吳岳龍 律師 馬健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所提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486,11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312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經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312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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