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2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雲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法定事由,爰命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尚諭
法官王秀慧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