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劉廣平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 劉來靖 、 劉慶松 起訴,惟起訴狀並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及訴之聲明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