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第170號第172號原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馨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用卡股份有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亮凱 被告 葉純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3號偽造文書等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吳金芳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