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寬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李俊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94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1年1月30日確定(下稱甲案),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件在卷可稽。
㈡又受刑人李俊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426號、第82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確定,再經本院於101年2月29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636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乙案),並有上開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佐。㈢查上開甲乙案件罪刑之接續執行,是受刑人合計上開有期
徒刑1年5月,應堪認定。又受刑人自100年11月9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1月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4月8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3月27日等情,亦有上開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假釋函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㈣綜上,是本院為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屬實,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