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原告 陳建一
陳建次 林宜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成樞 律師被告 李鳳峙 被告 李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對被告起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0日以102年度補字第4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3,496元,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