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被告 彭康君
源元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登益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
(二)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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