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3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敬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4
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敬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敬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47號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宜靜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