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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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號附民原告 洪祐棋 法定代理人 邱雅娌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附民被告 冷冷明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蘇昌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