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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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44號聲請人 宋智瑋 特別代理人 陳信憲 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相對人 宋立銓
陳智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艾履瑛 相對人 胡玉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等間另訴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即本院103年度親字第79號訴訟事件),因其目前年僅8歲,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戶口名簿乙件為證,則依聲請人係於00年出生,現年9歲,尚無工作能力,堪信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