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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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原告 許榮利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複代理人 黃龍昌 律師被告 許美惠
許漢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曾詩珊附表┌──────────────────────────┐│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門牌號碼│持分│├─┼─────────────────┼──────┤│⒈│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全部│├─┼─────────────────┼──────┤│⒉│臺南市○○區○○里○○○○號│全部│├─┼─────────────────┼──────┤│⒊│臺南市○○區○○里0號│公同共有1/3│├─┼─────────────────┼──────┤│⒋│臺南市○○區○○里○○號│全部│││(坐落於下中段下中小段655地號)││├─┼─────────────────┼──────┤│⒌│臺南市○○區○○里○○0號│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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