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3號上訴人 許美惠 被上訴人 許榮利 被上訴人 許漢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3月12日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02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