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180號債權人寰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晉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債務人給付(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