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吳振東 律師被告乙○○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
陳惠如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丁○○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乙○○、甲○○、丁○○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乙○○、甲○○、丁○○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3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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