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34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捌伍捌公克、壹點柒叁零公克、貳點零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被告業由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458號為不起訴處分;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
629號裁定送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45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按。而扣案之白色晶體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
0.858公克、1.730公克、2.041公克)經送鑑驗,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80900075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綜上所述,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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