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椿堅 律師被告 陳魯凝 訴訟代理人 黃克成 被告 林陽杭
葉慶祿 葉慶添 葉明祐 葉慶鴻 黃金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錦堃 被告 陳家詳
陳凰源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豊裕 被告 蕭國文
蕭國正 蕭國雄 黃添福 陳見生 陳春生 陳建元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淑苑 被告 陳建仍
陳燕飛 胡招富陳鳳英 (兼 葉清峰 之承受訴訟人) 葉聰哲 葉佳惠 謝東霖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清香 被告 葉聰龍
葉文靜 鄭徐美俗 (即 鄭勝芳 之承受訴訟人) 鄭麗美 (即鄭勝芳之承受訴訟人) 鄭麗純 (即鄭勝芳之承受訴訟人) 鄭麗琴 (即鄭勝芳之承受訴訟人) 鄭勝春 鄭勝福 鄭月密 黃一郎 黃慶豊 黃慶和 黃春美 黃春蓮 葉志鵬 葉志麟 葉志明 葉世雄 葉吉雄 邱葉麗惠葉素香 葉麗妙 葉麗蘭 葉麗容 郭淑芬 郭淑娟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即許和尚遺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風勝 訴訟代理人 戴志明 受告知訴訟人 劉仁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一關於編號1、4、17、18、19、20、22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甲畫虛線部分所示。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二關於編號369、370⑶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乙畫虛線部分所示。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八編號22關於「 胡招福 」之記載,應更正為「胡招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佳惠附表甲:
┌─┬──────┬──────┬──────┬──────┬───────┬────┐│編│共有人│363地號│367地號│369地號│370地號│合計面積││號│││││││├─┼──────┼──────┼──────┼──────┼───────┼────┤│1│鄭月密等20人│7442分之18│7442分之18│7442分之18│7442分之18││││├──────┼──────┼──────┼───────┤││││8.29│0.38│3.18│3.34│15.19│││││││----││├─┼──────┼──────┼──────┼──────┼───────┼────┤│4│林陽杭│7442分之167│7442分之167│7442分之167│7442分之167││││├──────┼──────┼──────┼───────┤││││76.95│3.53│29.54│31.03│141.05││││-----│││││├─┼──────┼──────┼──────┼──────┼───────┼────┤│17│陳見生│29768分之358│X│X│29768分之2273││││├──────┤│├───────┤││││41.24│││105.57│146.81││││-----│││││├─┼──────┼──────┼──────┼──────┼───────┼────┤│18│陳春生│29768分之358│X│X│29768分之2273││││├──────┤│├───────┤││││41.24│││105.57│146.81││││-----│││││├─┼──────┼──────┼──────┼──────┼───────┼────┤│19│陳建元│29768分之358│X│X│29768分之2273││││├──────┤│├───────┤││││41.24│││105.57│146.81││││-----│││││├─┼──────┼──────┼──────┼──────┼───────┼────┤│20│陳見仍│29768分之358│││29768分之2273││││├──────┼──────┼──────┼───────┤││││41.24│││105.57│146.81││││-----│││││├─┼──────┼──────┼──────┼──────┼───────┼────┤│22│胡招富│7442分之250│7442分之250│7442分之250│7442分之250││││--├──────┼──────┼──────┼───────┤││││115.20│5.29│44.22│46.45│211.16│││││││-----││└─┴──────┴──────┴──────┴──────┴───────┴────┘附表乙:
┌───┬────┬────┬──────┬──────┬────┬────┐│編號│使用面積│受分配者│合計分配面積│合計持份面積│增│減│││││(平方公尺)││││├───┼────┼────┼──────┼──────┼────┼────┤│369│423.74│陳魯凝│423.74│424.01│無│0.27││││││││----│├───┼────┼────┼──────┼──────┼────┼────┤│370⑶│324.49│陳見生│324.49│587.24│無│262.75││││陳春生│││--│------││││陳建元││││││││陳建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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