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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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356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藍婉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訴外人RUDZINSKASYEROSLAVAS白熊向債權人租用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至民國100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2,97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債務人就本租賃契約為訴外人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對訴外人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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