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廿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玉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毓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廿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