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338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5、6行「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應更正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因本案發生而有環境適應障礙併焦慮情緒、入睡或維持睡眠之持續障礙,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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