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445號原告 劉曾月華 訴訟代理人 孫寅 律師被告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高華柱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訴訟代理人 黃棋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7月20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