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聲請人 林詩筠 代理人 郭佳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廖俐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6,8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5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5人×10份=6,88
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聲請人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自民國108年5月起至108年10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七、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獎金、津貼?或領取社會補助,贍養費、職業補償、失業給付、保險給付,或其他款項等?若有(如租金補助、兒少補助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每月所得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租金1萬2,000元。請就該支付項目及金額,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書、繳款紀錄、收據等)。
九、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電話費1,000元。請就該上開高額通話費用,說明有何支出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證明(如為手機綁約,請提出手機合約文件。並說明合約何時到期?到期後通話費會降至若干元?)。
十、聲請人主張依法應扶養未成年子女林○薰,每月支出扶養費
1萬元。請列表說明每月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如膳食費、學雜費、醫療費等),及受扶養人林○薰有無另外領取年金、津貼、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受扶養人林○薰之105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林○薰,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請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又子女係以父母共同扶養為原則,即令離婚亦應負擔扶養子女義務。倘若林○薰係由聲請人單獨扶養,請就獨力扶養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並說明該更生方案之履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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