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亞洲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政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經查,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業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並經本院108年度除字第244號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重複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