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抗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抗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抗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 黃均 代理人 朱陳筠 律師相對人 王啓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公式送達」之記載,應更正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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