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32號原告 梁秀霙 被告 梁永銘
梁宗銘 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文龍 被告 梁秀敏 被告彭文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家事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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