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06號原告 王屏
呂國合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複代理人 徐棠娜 律師被告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