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告 宋雨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澳商澳盛銀行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萬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5,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怜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告 宋雨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澳商澳盛銀行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8萬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萬5,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