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告 楊政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子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3、4項係分別請求被告應於臉書「光復店BeautySalon」粉絲專頁刊登道歉啟事、Facebook臉書網站以被告所有之臉書帳號以個人名義刊登道歉啟事及應將發表於該粉絲專業之言論貼文刪除,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3,000=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