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交簡字第1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交簡字第1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交簡字第16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3256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後附件)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3256號被告甲○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號7樓之1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於民國98年9月8日凌晨2時許開始,在位於臺中市市○路上之金錢豹KTV內飲用威士忌加綠茶數杯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凌晨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臺中市市○路○○○路方向行駛。嗣於98年9月8日凌晨3時26分許,在臺中市○○○街為警臨檢。經對甲○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2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二)職務報告書、酒測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查獲測試觀察職務報告、臺中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在卷可證。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檢察官洪淑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葉雅菱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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