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OO六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三百六十八萬三千五百八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萬七千五百三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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